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序

股東可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名人選參選本公司董事職位。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79(2) 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人士(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退任的董事除外)方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獲委任或重新獲委任為董事:

(a) 該人士獲得董事局的推薦;或
(b) 在不早於會議通告派發之翌日及不遲於會議指定舉行日期前7天,有權在會議上表決的一名股東(被提名人士除外)通知本公司的秘書,表示其有意動議委任或重新委任該名人士,而該名人士須已簽署通知表示其願意獲委任或重新獲委任。

因此,股東若擬提名個別人士參選董事,須向公司秘書有效送達下述文件:

 
(i) 該股東擬在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出決議案的意向通知;及
(ii) 獲提名之候選人簽署表示願意接受委任的通知,連同(A)下文「獲股東提名候選人須提交的資料」標題下所載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須披露的候選人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及(B)候選人同意公佈其個人資料的同意書。

為確保股東有充足時間收取及考慮獲提名候選人的資料,如該書面通知於股東大會舉行前不足15天接獲,本公司考慮押後召開股東大會,以便就該動議向股東發出14天的通知。

獲股東提名候選人須提交的資料

為了讓股東在選舉董事時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上述有關股東擬提出決議案的意向通知應附有獲提名人選的下列資料:

(a) 全名及年齡;
(b) 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所擔任的職位(如有);
(c) 經驗,包括(i)過去3年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擔任其他董事職務;以及(ii)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d) 現時的工作以及股東須知的其他有關候選人能力及誠信的資料(可包括業務經驗及學術資格);
(e) 出任本公司董事的任期或建議任期;
(f) 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的關係,或否定此等關係的合適聲明;
(g)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股份權益,或否定此等權益的合適聲明;
(h) 獲提名候選人就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w)條規定予以披露的資料所作的聲明,或否定存有任何根據該等規定予以披露的資料及任何需要股東知悉有關該獲提名候選人參選董事的其他事項的合適聲明;及
(i) 聯絡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