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程序
股東可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包括股東周年大會)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根據《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61條,在各股東大會上提呈表決的決議案將以舉手投票方式表決,除非(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時或之前)下列人士要求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一) | 大會主席;或 |
(二) | 至少三名親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並有權就決議案投票的股東;或 |
(三) | 一名或多名親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並合共持有投票權不少於所有有權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所持投票權總數的十分之一的股東;或 |
(四) |
一名或多名親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並持有獲賦予權利出席及於會上投票的股份(而該等股份的實繳股款總額不少於全部獲賦予該項權利的股份實繳股款總額十分之一)的股東, 而以股東委任代表身份提出投票表決之要求,其效力相等於股東親自提出該要求。 |
儘管以上所述,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規定,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在股東大會上,股東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程序及行政事宜包括:(i)並非載於股東大會的議程或任何致股東的補充通函內;及(ii)牽涉到主席須維持大會有序進行及/或容許大會事務更妥善有效地處理,同時讓所有股東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的職責。
因此,主席將於往後舉行的股東大會上要求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所有提呈的決議案。在股東大會實施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之前,主席或公司秘書會向股東解釋有關的表決程序,並回答股東提出的任何問題。有關的投票結果將不遲於緊接著有關會議後的營業日於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公佈,並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5)條指定的方式公佈有關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