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股东可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名人选参选本公司董事职位。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79(2) 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人士(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退任的董事除外)方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委任或重新获委任为董事:

(a) 该人士获得董事局的推荐;或
(b) 在不早于会议通告派发之翌日及不迟于会议指定举行日期前7天,有权在会议上表决的一名股东(被提名人士除外)通知本公司的秘书,表示其有意动议委任或重新委任该名人士,而该名人士须已签署通知表示其愿意获委任或重新获委任。

因此,股东若拟提名个别人士参选董事,须向公司秘书有效送达下述文件:

 
(i) 该股东拟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决议案的意向通知;及
(ii) 获提名之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接受委任的通知,连同(A)下文「获股东提名候选人须提交的资料」标题下所载按《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披露的候选人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及(B)候选人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的同意书。

为确保股东有充足时间收取及考虑获提名候选人的资料,如该书面通知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不足15天接获,本公司考虑押后召开股东大会,以便就该动议向股东发出14天的通知。

获股东提名候选人须提交的资料

为了让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上述有关股东拟提出决议案的意向通知应附有获提名人选的下列资料:

(a) 全名及年龄;
(b) 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所担任的职位(如有);
(c) 经验,包括(i)过去3年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务;以及(ii)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
(d) 现时的工作以及股东须知的其他有关候选人能力及诚信的资料(可包括业务经验及学术资格);
(e) 出任本公司董事的任期或建议任期;
(f)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的关系,或否定此等关系的合适声明;
(g)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股份权益,或否定此等权益的合适声明;
(h) 获提名候选人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w)条规定予以披露的资料所作的声明,或否定存有任何根据该等规定予以披露的资料及任何需要股东知悉有关该获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的其他事项的合适声明;及
(i) 联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