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绩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净利润为人民币2,925,551,000元,较上年度增加人民币724,401,000元或32.91%。
二零二零年,各业务分部的净利润(亏损)及彼等与上年度比较各自的变动如下:
与二零一九年相比,净利润变动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
本集团的收入来自向地区及省级电网公司售电和提供代发电,而相关收入于本集团履行其履约义务时确认。二零二零年,本集团录得收入人民币28,427,721,000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27,763,287,000元增加2.39%。
二零二零年,各业务分部的收入详情载列如下:
因多项新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以及国家推动绿色发展而加大清洁能源的消纳,风电及光伏发电的收入合共增加人民币1,076,248,000元。
二零二零年下半年水电厂所在流域降雨量增加令水电售电量上升,水电收入因而增加人民币286,316,000元。
煤电售电量及平均上网电价均较上年度有所下降,火电收入减少人民币698,130,000元。
本集团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燃煤发电的燃料成本、发电机组和设施的维修及保养开支、折旧与摊销、员工成本、消耗品及其他经营开支。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的经营成本为人民币22,393,465,000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22,567,558,000元减少0.77%。经营成本减少主要是由于燃料成本下降及折旧和员工成本增加的净效应所致。
总燃料成本
总燃料成本减少人民币781,956,000元,原因是煤炭价格同比下降及煤电售电量下降导致燃料消耗减少。
单位燃料成本
本集团煤电业务的平均单位燃料成本为人民币197.10元╱兆瓦时,较上年度的人民币208.11元╱兆瓦时下降5.29%。主要因为本集团严控煤炭成本,同时得益于大容量机组发挥的低碳发电效益。
折旧及员工成本
因业务拓展及大量新增发电机组于年内开始商业运营,导致物业、厂房及设备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及员工成本合计增加人民币992,919,000元。
其他收益及亏损净收益同比上升人民币46,599,000元,主要是由于售热及出售煤炭、煤炭副产品、备件与其他的贸易利润增加,以及资产减值增加的净效应所致。
其他经营开支同比减少人民币372,619,000元,主要是由于二零一九年出现应收一家合营公司款项减值损失,而去年并无相关减值,以及「三供一业」的分离和移交产生的处置损失同比减少。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的经营利润为人民币6,371,860,000元,较上年度的经营利润人民币5,481,339,000元增加16.25%。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的财务费用为人民币3,203,698,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3,165,881,000元),较上年度增加人民币37,817,000元或1.19%。利息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债务规模有所上升。
二零二零年,应占联营公司业绩为利润人民币283,952,000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224,704,000元增加人民币59,248,000元或26.37%。利润增加主要是由于煤价同比下降,导致从事与煤电相关业务的联营公司净利润有所提升。
二零二零年,应占合营公司业绩为利润人民币43,661,000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25,475,000元增加利润人民币18,186,000元。利润增加主要是由于新成立合营公司的利润贡献。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的所得税支出为人民币900,576,000 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513,013,000元增加人民币387,563,000元,增加主要是部分水电厂利润大幅上升及若干电厂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到期所致。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召开的董事局会议上,董事局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为每普通股人民币0.13元(相等于0.1556港元,以中国人民银行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公布的汇率计算)(二零一九年:每普通股人民币0.13元(相等于0.1426港元)),根据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发行的9,806,886,321股股份(二零一九年:9,806,886,321股股份)计算,合共人民币1,274,895,000元(相等于1,525,952,000港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274,895,000元(相等于1,398,462,000港元))。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呈列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权益工具账面值为人民币3,061,952,000元,占资产总额1.96%,其中包括上市的股票证券人民币2,586,640,000元及非上市的权益投资人民币475,312,000元。
上市的股票证券为本集团持有之上海电力股权。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上海电力已发行股本13.88%,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被归入第1级别金融资产的公平值计量,而其公平值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2,924,502,000元减少11.55%。
非上市的权益投资为本集团对若干分别主要从事金融服务、煤炭生产、供水及电力交易服务之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投资。彼等被归入第3级别金融资产的公平值计量。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非上市的权益投资的公平值总额为人民币493,189,000元(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合当中之一项中国非上市的权益投资),较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455,785,000元增加8.21%。
用于衡量上述第3级别金融资产的公平值的估算方法和主要输入数据为市场法,即该等权益工具的公平值乃通过根据于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一系列可比较之上市公司的市值倍数来估计适当的价值比率。主要输入数据为(i)该等权益的市场价值、(ii)可作比较的公司的市净率(0.43 至 2.96),以及(iii)流通性折扣比率(25.60%至30.78%)。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权益工具公平值亏损(除税净额)人民币240,003,000元(二零一九年:收益人民币58,435,000元)已于综合全面收益表内确认。
二零二零年六月,广西公司(本公司一家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与吉林电力、电能成套及水电十一局订立合资合同,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广西公司以资产注入及现金方式出资。广西公司以其持有灵川风电、灵山风电及金紫山风电(均为广西公司附属公司)的权益作为其出资。在完成该三家附属公司的权益转让后,彼等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之公告。
二零二零年七月,长洲水电与广西海外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据此长洲水电同意出售,而广西海外同意收购灵山风电45%的权益,代价为人民币93,618,000元。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广西海外将持有灵山风电全部权益,而本集团将透过广西海外间接持有灵山风电的40%权益。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月,五凌电力就行使原股东选择权,签订了股权转让确认函,以行使价人民币30亿元回购华宝信托及农银金融所持有的沅江公司权益。紧随交易完成后,华宝信托及农银金融不再持有沅江公司的任何权益;而沅江公司将成为五凌电力一家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以及本公司一家拥有63%权益的间接附属公司。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公告。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本集团于回顾年内并无任何其他重大收购及出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1,316,351,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238,290,000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4,121,267,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8,352,076,000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40,556,194,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2,436,962,000元)及流动比率为0.35(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26)。
二零一九年四月,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财务续订一份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国家电投财务按非独家基准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而在此框架协议期限内,本集团在国家电投财务存放的最高每日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的年度上限不应超过人民币42亿元。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存放于国家电投财务的最高每日存款额(包括应计利息)约为人民币41.8亿元。
为确保相关业务符合上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本公司指派专人对存放于国家电投财务的资金进行监管,每日对存放于国家电投财务的资金进行实时查询,并按月收集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情况与国家电投财务的存款利率进行比对。
除上述协议约定的存款优惠,国家电投财务亦透过业务信息系统及跨境资金调度通道等自身金融资源,为本集团提供了内部资金管理平台、跨境资金调度平台等其他金融服务。通过相关平台,实现了账户余额及收支状况的实时监控,防范了资金风险。同时,亦实现了跨境资金的灵活高效调度,增加了境内外资金的流动性,拓宽了境内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同时减低了资金出入境可能因外汇监管政策的变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回顾年内,本集团录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合当中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人民币80,276,000元(二零一九年:净减少人民币610,933,000元)。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经营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501,876,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5,158,172,000元)。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5,768,455,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5,816,887,000元),主要为本集团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付款及兴建发电厂之预付款等资本性支出之现金流出。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346,855,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0,047,782,000元)。现金流入净额较上年度增加,主要是由于提取银行借贷所得现金流入增加所致。
本集团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银行及关联方授予的借贷,以及项目融资。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91,431,935,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78,568,268,000元)。本集团的所有债务是以人民币、日圆(「日圆」)或美元(「美元」)计值。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负债比率以净负债(即债务总额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以资本总额(即权益总额加净负债)计算约为66%(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63%)。本集团的负债比率保持平稳。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电投财务授予的借贷金额约为人民币40.6亿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38.8亿元)。
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债务详情载列如下:
上述债务的到期日如下:
在以上债务中约人民币41,237,926,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29,325,084,000元)为定息债务,而余下按人民币计值之债务,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例调整,并按介乎1.65%至5.55%(二零一九年:介乎3.92%至 5.23%)的年利率计息。
本集团在任何减值迹象发生时对物业、厂房及设备和使用权资产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而在进行减值测试的过程中,公司已充分考虑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对二零二零年当年以及未来的影响。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计提减值拨备合共人民币703,276,000元。当中主要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计提了减值拨备人民币587,327,000元,以及就一家水力发电厂持续处于亏损状态计提了商誉减值人民币84,599,000元。
二零二零年五月,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第二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年利率为2.00%,期限为270天。所得款项已全数用作偿还现有贷款。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生效,并可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分批及循环发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五凌电力获确认接受在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申请,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分批发行。五凌电力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完成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并按年利率2.50%计息,期限为270天。所得款项已全数用作偿还现有贷款。
二零二零年十月,本公司获确认接受在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的永续中期票据申请,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分批发行。本公司分别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及十八日,发行年利率4.35%及4.60%各人民币15亿元的永续中期票据,期限皆为3+N(3)年。所得款项已全数用作偿还本集团的现有贷款及补充营运资金。
二零二零年,本集团的资本性支出为人民币18,269,260,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5,873,323,000元)。其中,清洁能源板块(水电、风电及光伏发电)的资本性支出为人民币14,136,015,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1,936,314,000元),主要用于新发电厂和发电站的工程建设;而火力发电板块的资本性支出为人民币3,902,112,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3,791,184,000元),主要用于新火电机组的工程建设和现有发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工程。该等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项目融资、由业务营运而产生的资金及关联方授予的借贷。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向若干银行(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联方)抵押若干物业、厂房及设备,账面净值人民币262,915,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92,981,000元),作为人民币129,620,000元(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96,820,000元)银行借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联方授予借贷)的担保。另外,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的应收账款权利已作为合共人民币19,546,007,000元(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合当中之银行借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0,134,405,000元)的若干银行借贷、关联方授予借贷及租赁负债的抵押,就该等借贷所抵押的应收账款为人民币2,476,191,000元(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合当中之应收账款)(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760,170,000元)。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一家附属公司在与搬迁补偿有关的若干法律纠纷中被列为被告。截至本公告日期止,上述法律诉讼仍在进行中,目前尚无法确定最终结果。董事局认为,此等未决纠纷的结果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