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程序

股东可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包括股东周年大会)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1条,在各股东大会上提呈表决的决议案将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时或之前)下列人士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 大会主席;或
(二) 至少三名亲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有权就决议案投票的股东;或
(三) 一名或多名亲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合共持有投票权不少于所有有权出席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十分之一的股东;或
(四) 一名或多名亲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并持有获赋予权利出席及于会上投票的股份(而该等股份的实缴股款总额不少于全部获赋予该项权利的股份实缴股款总额十分之一)的股东,

而以股东委任代表身份提出投票表决之要求,其效力相等于股东亲自提出该要求。

尽管以上所述,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程序及行政事宜包括:(i)并非载于股东大会的议程或任何致股东的补充通函内;及(ii)牵涉到主席须维持大会有序进行及/或容许大会事务更妥善有效地处理,同时让所有股东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的职责。

因此,主席将于往后举行的股东大会上要求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所有提呈的决议案。在股东大会实施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之前,主席或公司秘书会向股东解释有关的表决程序,并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问题。有关的投票结果将不迟于紧接着有关会议后的营业日于本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布,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布有关投票结果。